傷寒論註 辨太陽病脈證并治上篇
本發汗而復下之,此為逆也。若先發汗,治不為逆。本先下之,而反汗之為逆;若先下之,治不為逆。
〔註〕:
立治逆之法,不外乎表裏;而表裏之治,不外乎汗下。病有表裏證者,當審其汗、下何先,先後得宜為順,失宜為逆。若表急於裏,本應先汗,而反下之,此為逆也,若先汗而後下,治不為逆也。若裏急於表,本應先下,而反汗之,此為逆也,若先下而後汗,治不為逆也。
〔集註〕:
程知曰:言汗下有先後、緩急,不得倒行逆施。
汪琥曰:治傷寒之法,表證急者即宜汗,裏證急者即宜下,不可拘拘於先汗而後下也,汗下得宜,治不為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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