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寒論註 辨少陰病脈證并治
少陰病,脈微細沈,但欲臥,汗出不煩,自欲吐,至五、六日,自利,復煩躁不得臥寐者,死。
〔註〕:
此發明上條,互詳脈證,失於急溫致變之義也。
脈微細沈,但欲臥,少陰寒也。當無汗,今反汗出不煩,乃少陰亡陽也。且自欲吐,陰寒之邪上逆,正當急溫,失此不治,因循至五、六日,加之自利,復煩燥不得臥寐者,此少陰腎中真陽擾亂,外越欲絕之死證,此時即溫之,亦無及矣。
〔集註〕:
方有執曰:脈微沈細,但欲臥,少陰本病也。汗出而不作煩熱,無陽也。欲吐,經中之邪不退也。自利,藏病進也。更復煩躁,不得臥寐者,陽欲絕而擾亂不寧也。
程應旄曰:今時論治者,不至於惡寒踡臥,四肢逆冷等證疊見,則不敢溫,不知證已到此,溫之何及?況諸證有至死不一見者,則盍於本論中之要旨,一一申詳之:少陰病,脈必沈而微細,論中首揭此,蓋已示人以可溫之脈矣。少陰病,但欲臥,論中又已示人以可溫之證矣。汗出,在陽經不可溫,在少陰宜急溫,論中又切示人以亡陽之故矣。況復有不煩、自欲吐,陰邪上逆之證乎,則真武、 |
四逆,誠不啻三年之艾矣,乃不知預為綢繆,延緩至五、六日,前欲吐,今且利矣;前不煩,今煩且躁矣;前欲臥,今不得臥矣,陽虛擾亂,陰盛轉加,焉有不死者乎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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