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寒論註 辨厥陰病脈證并治
傷寒五、六日不結胸,腹濡脈虛,復厥者,不可下,此亡血,下之死。
〔按〕:
「結胸」二字,當是「大便」二字。不結胸、腹濡、脈虛、復厥,皆無可下之理,而曰不可下,何所謂耶?
〔註〕:
此承上條詳申不可下之義也。傷寒五、六日,邪至厥陰之時。不大便,似可下也,若腹濡、脈虛、復厥者,此為亡血虛躁,更不可下也,下之則蹈虛虛之戒而死矣。大病汗後、產婦、亡血之家多有此證。
〔集註〕:
張璐曰:傷寒五、六日,邪入厥陰,其熱深矣。今脈虛而復厥,則非熱深當下之可比,以其亡血傷津、大便枯濇,恐人誤認五、六 |
日熱入陽明之燥結,故有不可下之之戒。蓋脈虛、腹濡,知內外無熱。厥則陰氣用事,即當同亡血例治。若其人陰血更虧於陽,或陰中稍挾陽邪,不能勝辛熱者,又屬當歸四逆證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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