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寒論註 辨厥陰病脈證并治
傷寒病厥五日,熱亦五日,設六日當復厥,不厥者,自愈。厥終不過五日,以熱五日,故知自愈。
〔註〕:
傷寒邪傳厥陰,陰陽錯雜為病,若陽交於陰,是陰中有陽,則不厥冷;陰交於陽,是陽中有陰,則不發熱。惟陰盛不交於陽,陰自為陰,則厥冷也;陽亢不交於陰,陽自為陽,則發熱也。蓋厥熱相勝則逆,逆則病進;厥熱相平則順,順則病愈。今厥與熱日相等,氣自平,故知陰陽和而病自愈也。
〔集註〕:
方有執曰:厥五日,熱亦五日,陰陽勝復無偏也,當復厥不厥,陽氣勝也。陽主生,故自愈可知也。
張璐曰:此云厥終不過五日,言厥之常;後云厥反九日而利,言厥之變。蓋常則易治,變則難復也。 |
林瀾曰:三陰經傷寒,太陰為始,則手足溫;少陰則手足冷;厥陰則手足厥逆。然病至厥陰陰之極也,反有發熱之理?蓋陽極而生陰,故陽病有厥冷之證;陰極而生陽,故厥逆有發熱之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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