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寒論註 辨厥陰病脈證并治
傷寒發熱四日,厥反三日,復熱四日,厥少熱多者,其病當愈,四日至七日熱不除者,必便膿血。傷寒厥四日,熱反三日,復厥五日,其病為進,寒多熱少,陽氣退,故為進也。
〔註〕:
傷寒邪在厥陰,陽邪則發熱,陰邪則厥寒,陰陽錯雜,互相勝復,故或厥或熱也。傷寒發熱四日,厥亦四日是相勝也。今厥反三日,復熱四日,是熱多厥少,陽勝陰退,故其病當愈也。當愈不愈,熱仍不止,則熱鬱於陰,其後必便膿血也。若厥九日,熱反三日,則厥多熱少,陰勝陽退,故為病進也。
〔集註〕:
程知曰:此即厥熱往復之機,知陰陽進退之義,明厥證所重在陽,則厥陰之大旨昭然矣。
張璐曰:太陽以惡寒、發熱為病進,恐其邪氣傳裏也;厥陰以厥少熱多為病退,喜其陰盡陽復也。
程應旄曰:厥陰、少陽,一藏一府。少陽在三陽為盡,陽盡則陰生,故有寒熱之往來;厥陰在三陰為盡,陰盡則陽生,故有厥熱之勝復。凡遇此證,不必論其來自三陽,起自三陰,祇論厥與熱之多少。熱多厥少,知為陽勝,陽勝病當愈;厥多熱少,知為陰勝,陰勝病日進。熱在後而不退,則為陽過勝,過勝而陰不能復,遂有便血諸熱證;厥在後而不退,則為陰過勝,過勝而陽不能復,遂有亡陽諸死證。所以調停二者,治法須合乎陰陽進退之機,陽勝宜下,陰勝宜溫,若不圖之於早,坐令陰竭、陽亡其死必矣。 |
吳人駒曰:內經言:人之傷於寒也,則為病熱。熱雖甚不死,是傷寒以熱為貴也。然熱不及者病,太過者亦病。故此二節,論寒熱之多少,以明不可太過與不及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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