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寒論註 辨厥陰病脈證并治
傷寒脈遲,六、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,脈遲為寒,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,腹中應冷,當不能食,今反能食,此名除中,必死。
〔按〕:
「傷寒脈遲六、七日之下」,當有厥而下利四字,若無此四字,則非除中證矣,有此四字,始與與下文,反與黃芩湯之義相屬。
〔註〕:
傷寒脈數,六、七日,厥而下利,熱厥下利也,當與黃芩湯徹其熱;今傷寒脈遲,六、七日,厥而下利,寒厥下利也,當與理中湯溫其寒,而反與黃芩湯,復除其熱,腹中應冷,當不能食,今反能食,此名除中。乃胃氣將絕,求食以救,終無補於胃也,故曰必死。
〔集註〕:
方有執曰:反者,言不順於道也。黃芩湯,寒藥也。徹,亦除也。應,亦當也。反能食者,胃欲絕引食以自救也。中,以胃言。 |
死,謂萬物無土不生也。
程知曰:言脈遲為寒,不宜更用寒藥,以致有除中之變也。中氣為陰寒革除,則胃中無根之陽氣,將欲盡除,而求救於食,故為死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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