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寒論註

 
 
 
 
 
   

傷寒論註 辨可吐病脈證篇

  宿食在上脘者,當吐之。

〔註〕:
  胃有三脘,宿食在上脘者,痛在胸膈,痛則欲吐,可吐、不可下也。在中脘者,痛在心口,痛欲吐或不吐,可吐、可下也。在下脘者,痛在臍上,痛不欲吐,不可吐、可下也。故曰:宿食在上脘者,當吐之。此詳凡在上者,皆可吐也。

〔集註〕:
  成己曰:宿食在中下脘,則宜下,宿食在上脘,則當吐。內經曰:其高者因而越之,其下者引而竭之。
方有執曰:上脘,謂胃府之口也。
  張志聰曰:胃為水穀之海,有上脘、中脘、下脘之分。上主納,中主化,今食在上脘,不得腐化,故為宿食,當吐之。
  程應旄曰:宗氣聚於胸中,升降呼吸出焉。清陽之分,豈容濁物留滯,吐以宣之,使無障礙也。若屬表邪傳入無形而有形,則痞滿結胸,另有治法,均非宜矣。  

 
 
 

中醫藥實務講堂
梁永達中醫師 校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