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宗金鑑之 金匱要略註
禽獸魚蟲禁忌并治第二十四
魚頭正白如連珠至脊上,食之死人。
魚頭中無腮者,不可食之,殺人。
魚無腸膽者,不可食之,三年陰不起,女子絕生。
魚頭似有角者,不可食之。
魚目合者,不可食之。
〔註〕:
以上皆怪異之形色,必有毒也。
六甲日勿食鱗甲之物。
〔註〕:
六甲值日,食鱗甲物犯其所忌,故曰勿食。
魚不可合雞肉食之。
〔註〕:
魚屬火善動,雞屬木生風,風火相煽,故勿合食。
魚不得合鸕鶿肉食之。
〔註〕:
鸕鶿嗜魚,凡物相制相犯者,皆不可合食。
鯉魚鮓不可合小荳藿食之,魚子不可合豬肝食之,害人。(小荳藿即小荳葉也)。
鯉魚不可合犬肉食之。
鯽魚不可合猴、雉肉食之。
醍魚合鹿肉生食,令人筋甲縮。
青魚鮓不可合胡荽及生葵并麥醬食。
□鱔不可合白犬血食之。
〔註〕:
以上六條,皆能助熱動風,合食俱不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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